一、考试简介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免试条件
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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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
科目 |
内容 |
及格标准
(总分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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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含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理学、药物分析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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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知识(二) |
含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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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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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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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 |
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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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含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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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含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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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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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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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 |
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
72 |